(共产主义杂志)人权是一种高贵的价值,是人类的斗争成果。建设一个所有人都能充分享有人权的社会,是由工人阶级的政党领导的革命面向的目标。早在出国寻找救国之路,直到告别人世的时候,阮爱国—胡志明始终坚持并坚决地位越南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的人权而斗争。他老人家创立了越南共产党,领导越南人民为赶走各种侵略势力而斗争,为国家夺得了独立、自由、主权和领土完整。越南人的人权在宣告越南民主共和国诞生的《独立宣言》中得到郑重宣布。
作为胡志明人权思想之结晶的《独立宣言》
出生于一个富有爱国传统、很早就加入抵抗侵略的法国殖民主义斗争运动的家庭、家乡和民族,成长于家灭国亡的条件,胡志明主席一直对越南人权被剥夺的问题耿耿于怀。在海外活动的30年间,胡志明主席已为建立各种国际关系打下基础,了解作为人权思想诞生地的那些国家的人权状况。在法国,他发现,在法国的法国人比在印度支那的法国人更好、更有礼貌。在美国,他吸收了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中的人权思想,即神圣的个人自由权利这一内容。他比任何人都能看清在肯定神圣的个人自由权利的背后存在着人与人、各阶层之间的歧视以及富人与穷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白人与黑人之间在社会地位的差距。那是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社会中的阶级性歧视。
1941年1月28日,在奔波各地寻找救国之路30年后回到祖国,他老人家直接领导越南革命,是1945年八月革命胜利的灵魂。1945年9月2日在河内巴亭广场,胡志明主席代表临时政府宣布了他起草的《独立宣言》,向全国同胞和世界人民宣布封建殖民主义制度的终结和越南民主共和国的诞生。在《独立宣言》中,胡志明主席郑重宣布越南民族的人权: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应享有天赋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这就是: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在谴责殖民主义及其封建走狗在将近一个世纪犯下的滔天罪行之后,胡志明主席肯定了越南民族理当享有的基本民族权利。他向越南人民和世界人民宣布:越南享有自由和独立的权利,而且事实上已经成了一个自由和独立的国家。越南全民族坚决地用全部精力、生命和财产来维护这个自由、独立的权利!
《独立宣言》后越南人权的实施
落实《独立宣言》的基本精神,越南党和国家高度关注在民事—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领域上保护人权。1945年9月3日,在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委员会的首次会议上,胡志明主席明确指出:“过去,我们被君主专制制度所统治,之后到同样专制的殖民主义制度,所以越南并没有宪法。越南人民不能享有自由民主的权利。我们必须拥有一部民主的宪法。我提议政府努力尽早举行基于普选制度的大选”(1)。1946年11月9日,越南国会表决通过《越南民主共和国宪法》。该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保障给予特别关注,其中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越南公民,不分种族、阶级、宗教、贫富、男女在法律和法院面前,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所有领域上,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
在1946年版《宪法》之后,1959年版、1980年版、1992年版、2013年版《宪法》中,越南各项人权在现实中不断得到补充、扩大和发展,其具体表现在历次针对国家的经济政治条件进行的修宪。越共十一大通过的《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补充发展案)继续强调:“建设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和为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为细化2011年补充和发展的纲领,越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决议决定了1992年版《宪法》中需要修改、补充以符合推进工业化现代化和融入国际时期的若干基本内容。决议强调,对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主张进行更加具体和深入的制度化,并强调:
—越南的民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国家发展的目标和动力,保证民主在生活实践中得以实现,民主与纪律、规矩分不开等。
—国家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等方式行使国家权利。应继续健全代议制民主方式,保证人民通过国会、人民议会、国家的其他部门和整个政治体系行使当家作主权利。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2013年)强调,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由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以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队伍之间的联盟为基础的人民。为继续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首先在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运作以及全部宪法内容中确立并制度化法治国家的各项原则,因此可以说《宪法》内容本身就是法治国家的组织与运作的最高法律依据,其保证国家的运作效率,致力于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权和公民权利。
2013年版《宪法》强调,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基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以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队伍之间的联盟为基础的人民”(第二条第二款)的原则设置的。这一原则贯穿全部宪法的内容。《宪法》还补充以下原则:“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各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中相互分工、协调与控制”(第二条第三款)。这一原则的认可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分工明确、紧密协调,保证每个机关充分发挥作用和责任,有效行使每个权力下的职能、任务和权限的宪法依据;同时也是建立国家权力行使的监管机制,防止国家权力遭到滥用、防范和打击官僚主义、腐败、浪费,保证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服务人民的法律依据。
2013年版《宪法》更加明确具体地规定国家机构中每个部门的职能、任务和权限。贯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2013年)所示的人权精神,越共十二大强调:“完善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民的当家作主权利”(3)。十二大总结出重要的经验:“必须始终贯彻‘民为本’理念,造福人民、依靠人民、发挥人民群众的当家作主作用、责任精神、创造力和一切资源”(4)。落实越共十二大决议,社会主义民主持续得到发扬,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有党的路线、主张和国家的政策、法律都要从人民群众的正当愿望和权益出发,并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民主必须在社会生活所有领域上充分严肃地实行。保证人民群众在涉及其利益和生活的各种决策过程参与所有环节,包括提出倡议、参与讨论论证、监督实施过程。
人权保障的若干成就以及面临的问题
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越共六大本着“正视事实”、“正确评估事实”和“阐明事实”等精神,发起并领导实施国家全面革新路线,首先是创新理论思维,以经济革新为核心,逐步革新政治。尊重和保障各项公民权利已被党的六大文件所认可,在关注民生的同时,各国家机关必须尊重和保证《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这一观点已在党和国家的主张、政策中得到细化,因此我国对人权的认识不断提升。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1991年)中,“人权”概念首次被提及,国家出台法律来确定公民权利和人权,同时强调权利与义务和责任是分不开的。在党的七大和八大上,有关人权的思维和认识不断得到创新,特别是越共九大文件强调,关照人民、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并履行越南所缔约或加入的人权相关国际条约。越共十一大文件通过肯定“必须保障人权、公民权利以及所有人得以全面发展所需的条件”(5),在人权保障上迈出了长足的发展。可以肯定的是,越共九大、十大、十一大文件都体现了对人民,包括人权的思想认识和理论思维变化的重要进步,为促成革新和融入国际时期制定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法律以更好保证各项人权等过程的深刻变化创造了前提。
在革新时期,越南迎来了深刻的变革,而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成就是修改和通过1992年版《宪法》。在重申1980年版《宪法》提出的观点和原则的基础上,1992年版《宪法》在肯定、拓展并更加深刻地表述若干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内容上迈出了发展新步伐。1992年《宪法》将新的权利纳入公民权利之中,如参与行政和社会管理权、申诉控告权、依法自由经营权、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所有权、就业权、休息权、参与科研权、发明权、获取信息权等。值得一提的是,首次在越南的根本法中,“人权”的概念得以在单独的条款中提及并得到认可。
自1986年以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颁布了1300多项法律法规,包括40多部重要法律,如《民事法》、《刑事法》、《刑事诉讼法》、《劳动法》、《人民保健法》、《婚姻家庭法》、《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申诉控告法》、《新闻法》、《社会保险法》、《性别平等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等。在健全法律体系的同时,越南还对各司法机关的组织与运作进行改革,明确并提升各民选机关的作用和职能,提高各行政机关的运作效率并视之为国家机构改革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内容,旨在更好地保障人民的人权。
新时期党和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将人民置于发展的中心地位,以激发所有个人、组织和全民族的所有潜力。党和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贯观点是实现高速、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经济增长与实现社会公正进步并行。人民群众在发展经济、参与经济管理中的当家作主作用也得到更加充分认识。扩大民主制度,健全人民群众建言献策、社会论证和监督党和国家活动的机制,出台了国家机关对人民群众发布信息和问责制度的规定。尊重所有公民实现致富和为社会做贡献的依法经营自由权。然而,除了革新过程取得的成就之外,我们依然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要求我们付出努力,迎难而上。在很长时间内,我们仅仅着重强调“集体主义”、“集体个人”,而或多或少看轻了每个人的权益。我国在人权保障中取得的成果值得骄傲,但我们在主观和客观上面临的困难也不容小视。为更好地保障各项人权,今后要实施以下举措:
第一,继续健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组织,提升其在保障人权中的作用,完善选举机制,以便既保证民众的自由选举权和参选权,又能真正能够选出德才兼备者,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第二,重新核查现行法律体系,明确需要修改补充的问题,保证各项法律和法规之间的一致性,同时继续对越南所签订的人权相关国际条约各项条款进行国内立法,使之符合本国法律体系,为确保民族独立和保障人权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从严处置那些故意侵犯人权的行为。
第三,将各种经济发展政策与社会政策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以同步推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公正”,强化国际合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旨在提高所有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针对特殊人群对象出台更多优惠政策举措,以缩小贫富分化差距,为更好地实现民众的平等和自由民主权利打下基础。
第四,通过学校的教育、各种培训班以及短期、中期和长期干部培训等方式增强民众和各国家机关有关人权问题的认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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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胡志明全集:真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11年,第四卷,第7页
(2)越共十一大文件,真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11年,第72页
(3)越共十二大文件,党中央办公厅,河内,2016年,第79页
(4)越共十二大文件,同上,第69页
(5)越共十一大文件,同上,第100页
文章来源:《共产主义》杂志2019年11月第930期